导语 衡阳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条件、受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材料、提取额度等相关信息。
1.定义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电话:0734-8275555
办公时间:(春夏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秋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各营业网点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网站地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雁峰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
珠晖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 7 号三楼。
蒸湘管理部服务窗口:衡阳市西二环 13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区 56-65 号。
石鼓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97 号龙腾大厦 B 栋 101 室。
远程业务管理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联系电话 0734-8275027
4.应提交资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
在办理死亡提取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证明(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等);
(3)《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4)《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5)《公证书》(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且不能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有效一类储蓄卡的需提供;能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有效一类储蓄卡的,则不需提供);
(6)缴存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湖南、长沙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6.提取须知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办理销户提取;
无配偶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
继承人不满18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能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有效一类储蓄卡的,由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已成年)申请销户提取;
(3)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不能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有效一类储蓄卡的,按《公证书》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的“遗嘱”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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