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衡阳阶段性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主要内容有提高贷款额度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等。
《关于阶段性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主要优化内容解读如下。
一、以下情况可提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对二孩且子女未成年家庭、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落户或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30%。
对我市高层次人才、三孩且子女未成年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50%。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还可再上浮10%。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自2025年7月1日起,缴存职工家庭(含非本市缴存职工)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近两年内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存在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予受理。
三、优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非衡阳市缴存职工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购房价款50%(含)以下的,无需提供保证人。
对贷款额度超过购房价款50%的,须具有本市户籍、收入相对稳定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四、调增多孩家庭租房提取额度
无房多孩缴存职工家庭调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二孩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调增至1200元/月,三孩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调增至1400元/月。
五、增加购买车库(位)情形,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车库(位)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在2025年7月1日(含)后。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
在办理购买上述车库(位)合同备案或者车库(位)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后24个月内。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车库(位)价款,不支持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优化父母或成年子女购买我市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条件
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2025年7月1日(含)后,父母或成年子女购买我市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购房人家庭为单位计算房屋套数,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有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都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套自住住房提取及贷款(含银行住房贷款)总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
七、严格保障缴存职工购房消费权益
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2个月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产权过户满12个月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件限制)
八、优化认定家庭住房套数标准
1.自2025年7月1日起,缴存职工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1)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房
①住房套数以所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有效住房核算为准,按照12个区域分别核算家庭住房套数,即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和常宁市分开核算。
②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家庭非首套住房的,在住房套数认定时可核减一套住房。
③缴存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农房(含已确权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核算。
(2)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外购房
本市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与购房地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合并核算为准。
2.城区的缴存职工申请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合并查询后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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