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导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详情请看下文指南。

  九、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程序

  (一)每年门诊大病医疗的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申报门诊大病需准备以下资料:

  1、住院病历首页、入出院记录,需医院病案室盖章;

  2、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及专科特检报告,需医院相关科室盖章;

  3、本人申请;

  4、身份证、户口簿、《诊疗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将资料递交医保中心后,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家鉴定委员会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审定后下月起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四)对于已经确认的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人员因病情需要持续治疗并要求继续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可在第二年按上述规定申报。

  十、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登记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十一、骗(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情况处罚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先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本人《诊疗手册》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具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违规检查,以及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的;

  (四)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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