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导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详情请看下文指南。

  五、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本人《诊疗手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住院三个工作日内到医保中心开具住院介绍信→定点医疗机构查验确认身份后办理相关住院手续→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费用)→住院治疗→审核结算(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六、转外就医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实行逐级转诊的原则,由首诊定点医院科室主任签署转院转诊单,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并报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转上级医院治疗。未经登记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经登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然后再按三级医院就诊规定支付。

  七、异地居住住院程序

  凡在异地长期居住及短期探亲的人员须填写《衡阳县城镇居民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报医保中心登记。当参保人员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医保中心。住院结束后,参保人员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结算明细总单、日费用清单、发票及住院医保办证明等资料送医保中心审核,参保人员个人先自负10%费用后,再按本市三级医院结算标准核报。短期探亲人员需异地住院的参照执行。

  八、门诊大病及其医疗待遇

  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称门诊大病。门诊大病种类范围和费用支付标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家鉴定委员会根据省市规定确定,同时患几种门诊大病的,按费用支付标准最高的一种执行。

  1、经审批通过的门诊大病人员可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选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改,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2、门诊大病所定年度医疗费用平均按月使用,不超额、不结转。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规律血透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5%。

  5、申请门诊大病人员年度内如发生住院,出院后当年度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肾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住院当月不享受门诊大病);年度内门诊大病支付费用与住院基金支付费用累加,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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