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导语 2010年11月22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和《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市(州)、县(区)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二、实施办法

  (一)见习基地的建立和运行

  1、申报条件。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二是具备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见习岗位的实力;三是有专门的施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且能按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见习进行有效管理;四是能够按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是自觉遵守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2、申报程序。拟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出具介绍信)、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提交至所在地人才中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正式挂牌成为见习基地。

  3、管理与考核。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三年,在挂牌期内见习制度完善、管理良好,且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挂牌;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见习基地的资格。

  (二)毕业生参加见习办法

  1、报名条件。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是湖南生源、高校毕业离校且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湖南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湖南省内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

  2、报名程序。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陆湖南人才网(www.hnrcsc.com)或各级人才中心网站了解见习基地的岗位需求,下载并填写《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与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一并提交所在地人才中心。

  各级人才中心对毕业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和登记后,结合见习基地要求和毕业生意愿,向见习基地推荐。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和毕业生签订《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见习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转至所在地人才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免费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见习基地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报至所在地人才中心备案。

  三、见习基地对见习毕业生的接收与管理

  (一)见习基地与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协商签订《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岗位与职责、见习期限、见习待遇以及见习计划安排,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见习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档案。内容包括:

  1、见习大学生花名册;

  2、《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5、发放生活补贴证明;

  6、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9、就业见习鉴定等。

  见习高校毕业生异动情况,应于每月31日前报当地人才中心登记备案。

  (四)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并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3),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依据。

  (五)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将录(聘)用情况报各级人才中心备案。

  四、就业见习资金的划拨与补贴发放

  就业见习资金的划拨与补贴发放按照《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湘劳社工[2009]110号)和《关于〈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42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旨在提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密切协调,要加强组织管理、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二)扩大政策宣传。要运用多种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就业见习计划的意义和政策,宣传见习工作的好典型和好做法,让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了解见习政策并参与见习活动。要发挥街道、社区和各级人才市场平台的作用,增强就业见习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见习补贴不落实、见习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见习基地,及时督促加以改正,并视情况扣减财政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媒体进行曝光。要建立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诚信档案,把见习高校毕业生在见习中的实际表现,作为其今后是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条件之一。

  (四)不断总结完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见习基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调查、认真总结、及时反映见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联系人: 成智勇(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杨 慧(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31-82219238 85063063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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