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导语 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详情请见本篇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衡阳补偿标准】

市州 县市区 补偿标准 地类系数
园地 林地
衡阳市 市区 87150 73500 0.8 0.8
南岳区 68250 52500 0.8 0.8
衡阳县 60900 52500 0.8 0.8
衡南县 60900 52500 0.8 0.8
衡山县 60900 52500 0.8 0.8
衡东县 60900 52500 0.8 0.8
祁东县 60900 52500 0.8 0.8
耒阳市 63000 54600 0.8 0.8
常宁市 60900 51450 0.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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