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衡南县公租房规定违反惩罚

导语 申请衡南县公共租赁费房的有关人员,请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详情见正文。

  2025衡南县公租房规定违反惩罚

  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用房公共区域,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

  应当在30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情况,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室,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证。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营运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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