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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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等21个部办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农村“五保”老人、百岁老人及城镇“三无”老人去世后的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全免,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解决。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1、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每年为本县市区百岁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为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城镇“三无”老人和贫困孤寡老年人需要入住福利院、老年公寓、康复医院和爱心护理院的,7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贫困孤寡老年人需要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一定补贴。
4、老年人再婚的,免交婚前检查费。
5、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到公安系统办理各种证件费用全免。
6、免收低保老人的社区卫生费。
7、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申请安装电话和宽带的,减半收取装机工料费和宽带连接费(不同时享受电信公司其他优惠政策,限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一次);优惠有线电视安装开通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8、有条件的服务部门和单位的对外服务窗口都要设立老年人优先窗口,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
9、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车、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并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乘车费用全免。
10、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1、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政府财力支持的各级各类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等凡收取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全免;60-69周岁老年人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享受工本费、注册费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借阅证享受工本费半价、注册费全免优惠。
2、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园林等景点凡收取观光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全免。
3、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和社会力量兴办、承包的文化体育场馆积极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和方便优惠的服务。
4、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并为老年人开展文艺活动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5、城乡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对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诉讼,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各级法院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老龄委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制作发放相关工作;把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加大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督办解决力度;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老年人优待经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规范服务标准;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九、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各级宣传、司法行政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加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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