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是什么样的?

导语 衡阳直管公房住房只能出租给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内无自有住房的城镇居民。详情见正文。

  衡阳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

  衡阳直管公房住房只能出租给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内无自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受产权人委托,公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衡阳市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发放《衡阳市公房使用凭证》。

  一户只能租住一处直管公房住房。

  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未续租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直管公房。

  承租人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公房管理单位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解除合同的,按照"来装去丢"原则,产权人、公房管理单位对添附不承担补偿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房管理单位核定,上报市住保中心批准,终止租赁协议,限期腾退直管公房,依法收回承租权。

  (一)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直管公房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

  (四)利用直管公房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五)违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七)承租人违法对租赁房屋改扩建的;

  (八)其它严重损害直管公房行为的。

  承租人必须爱护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住保中心备案。承租人应配合公房管理单位开展房屋加固、修缮工作。

  承租人作为承租房屋的消防义务人,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注意防火防灾,承担消防事故责任。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符合承租条件且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它家庭成员无异议,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与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拒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由公房管理单位上报市住保中心同意后,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权。

  承租人去世且无其他家庭成员,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院裁定的监护人按照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无租拨用直管公房,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单位在自用办公的,应每3年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

  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单位因改制、合并或撤销等原因致使单位性质发生改变,已不符合无租拨用房屋相关规定,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无租拨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补缴租金,原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自行终止,使用单位与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拒不补缴租金、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由市住保中心收回。

  严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区、楼道和公房院落内堆放杂物或私搭乱建。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保中心等部门,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房屋维修成本、住房保障工作需要等因素,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直管公房租金的动态调整机制。

  直管公房住宅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的租金标准。直管公房非住宅房租金实行协议租金,其标准参照市场租金确定。

  直管公房承租人除按期缴纳租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日常物业管理及费用。

  对直管公房住宅房的租金减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住保中心负责编制直管公房管理服务工作手册,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服务标准,强化业务培训,推进直管公房管理标准化管理。推行银行代收房租、线上支付租金等方式,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方便居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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