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指南

导语 缴存人翻建城镇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衡阳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办理渠道等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衡阳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缴存人翻建城镇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取得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应提交资料

  (1)旧房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预算、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提取额度

  (1)所翻建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翻建房款;

  (2)所翻建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翻建房款。

  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翻建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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