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义务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要求
导语 《关于衡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发布,相关收费监督管理要求信息请见正文。
衡阳市义务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要求
1.严格规范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2.严格履行培训合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
3.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4.严格履行报送程序。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5.严格加强收费监管。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管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6.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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