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关于城市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定(暂行)
导语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了《关于城市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了市城区货车限行区域,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关于城市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定(暂行)
为优化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环境,缓解城区道路拥堵,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决定在衡阳市城区对货运车辆实行禁限行管理,现将有关禁限行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一)珠晖区:东至东三环,西至湘江东路,南至东风南路,北至东风北路;
(二)雁峰区:东至湘江南路,西至蒸湘南路,南至衡州大道,北至解放大道;
(三)石鼓区:东至湘江北路,西至蒸湘北路,南至解放大道,北至蒸水南路;
(四)蒸湘区:东至蒸湘路,西至蔡伦大道(不含),南至衡州大道,北至船山大道;
(五)高新区:东至蔡伦大道(不含),西至蒸水大道,南至衡州大道,北至船山大道。
二、禁限行时段
1.每日7:00~20:00,禁止货运车辆(有禁区通行码的车辆除外)驶入上述禁限行区域。
2.各种类型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板车、低速载货汽车,全天候禁止驶入货运车辆禁限通行区域。
三、为确保中心城区生产生活有序开展,对下列货运车辆核发城市货车通行码:
(一)城市建设及管理部门的轻型、微型货运车辆;
(二)为城市公益事业服务的相关部门的轻型、微型货运车辆;
(三)为城市输送粮油、蔬菜、鲜活产品享受国家绿色通道待遇的轻型、微型货运车辆;
(四)为市民生活提供服务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坐落在禁限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单位、个人的货运车辆按指定的线路进出;
(六)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政策限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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