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严禁焚烧垃圾、秸秆告知书

导语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发布了《严禁焚烧垃圾、秸秆告知书》,请大家自觉遵守规定。

  严禁焚烧垃圾、秸秆告知书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我县是水稻、油菜生产大县,农作物秸秆产量巨大。收获的季节到了,秸秆禁烧也到了关键时刻。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要求,为了规范生产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做好秸秆禁烧有关工作,现将禁烧秸秆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请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共同行动起来。

  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

  一是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一把火烧掉非常可惜。

  二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严重时导致支气管炎等疾病的发生和加重。

  三是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村庄、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今年秋冬季加大对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政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等行为将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乡镇政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烧秸秆垃圾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大家要积极宣传秸秆垃圾禁烧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人人争做维护大气环境的模范。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禁烧秸秆,珍惜环境,爱护家园,让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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