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独生子女费标准

导语 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具体事项见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我市将于2013年起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符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号)规定,并领取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和省里所定政策标准每人每月135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23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和省里所定政策标准每人每月11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210元,直至独生子女康复为止。

  二、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发放对象。符合《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的对象。

  (二)发放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每月不低于10元。

  三、实施的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实施范围。从2013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

  (二)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的负担比例不变。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部分,市财政和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七县市和南岳区自行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省级财政承担2元,市级财政对四个城区承担3元,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承担5元,七县市和南岳区承担8元。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提高标准的特扶金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并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打卡发放到人。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和保健费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市级财政将提高标准的50%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县市区要将提高标准的配套扶助金安排拨付到位,监督代理机构将扶助金和保健费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和保健费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扶助人数和提高的扶助标准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做好资金预算,确保扶助金及时配套到位,按时发放。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规范扶助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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