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 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 -日)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 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 -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带齐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共同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审查。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