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2、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3、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申请人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当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3、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1、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出具其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出具其收入、住房情况证明。再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购买家庭的条件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经房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及相关办理材料进行校验与审核
3、公示。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发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
4、公布房源。
市经房办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价格等供应计划。
5、轮候。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并申请购房的家庭中,对其购房资格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并发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6、购房。
申请人持《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建设单位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市经房办参与监督。申请人凭准购证、购房有关证件办理产权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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