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4.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5万元;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申请人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已在市城区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5年;
5.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5万元;
7.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或者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2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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