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证提存对象及条件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公证提存对象可以为公证处或当事人,具体条件说明请见正文。

  衡阳公证提存对象及条件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三、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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