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导语 衡阳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信息请见正文,
衡阳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年4月3日)
一、实施“人才雁阵”行动计划
1. 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程。根据我市产业需求,重点引进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按照国际领先、国内领先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经费支持。对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
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培育支持计划,对新入选(或获奖)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和省“百人计划”人才,根据服务期限及产业发展贡献情况,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入选(或获奖)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2. 实施紧缺拔尖人才集聚工程。支持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紧缺职业(工种)人才,经认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为5年,同时还享受购房补贴。支持企业以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委托、联合攻关、技术入股、人才战略合作、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经认定,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20万元生活补贴。
3. 实施青年人才培育工程。加强青年人才储备,对我市优秀高中毕业生,每年评选30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并颁发“雁城优秀学子”荣誉证书。对到衡阳求职的大学生,仅凭有效学历证明、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企事业单位集中引进的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其中: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4000元生活补贴,享受期均为3年。到偏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县市区及用人单位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注重青年人才培育,对入选各类人才培养工程、获得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或获得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奖项、科学技术奖项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支持。对入选市青年科技人才托举计划人员,给予1万元经费支持,连续资助3年。对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 实施名家名匠铸造工程。鼓励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晋级,对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晋升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分等次给予补贴,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每年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评选,对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授予“雁城技术能手”称号,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引进或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奖励。上述对象优先推荐劳模评选,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院校每年培养100人以上中级及以上技工、并与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培训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实施行业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支持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成名成家,重点铸就一批策划高手、教学名师、衡阳名医、文化名人、能工巧匠。
二、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5. 支持人才发展载体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对获批市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诺贝尔奖获得者、综合实力排名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来衡建立联合实验室、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每两年评选一批运营情况好、孵化成效突出的孵化平台,按有关政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广泛吸纳知名企业家、知名创投人、专家教授、资深创客等开展创业辅导讲座。
6. 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持和风险补贴机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向各类创新平台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其购买总量和效果,给予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开办的企业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给予利息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50万元以内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贷款金额在50-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由于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导致经营困难的,每月给予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1万元生活补贴,连续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 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衡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经批准,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资助。成立衡阳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为我市企业及高层次人才搭建聚会联谊、经验交流、信息沟通、理念融合、合作促进的平台。
8. 支持驻衡单位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推进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驻衡高校培育我市急需人才,支持企业与高校联合办学,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实现人才精准输送。驻衡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我市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工作,或者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或者在我市创业,可享受本市人才支持政策。将驻衡高校院所引进培育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纳入我市服务范围,提供与市内人才同等的出入境、户籍、子女入学服务。对新入选(或获奖)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结合其对地方贡献度,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奖励补贴。
9. 建立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奖励政策。对重点产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的急需紧缺拔尖人才,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度,按人才类别层次,依据人才工资薪金、股权交易收入、偶然所得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0. 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全市在总量内调剂事业编制,设立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编制管理专户,凡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集中引进的特殊岗位人才,没有空编的按照实际引进人数从专户相应安排编制。凡符合我市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编制部门在办理人才引进的编制使用核准手续时,可先引进再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或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引进人才因原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承认其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给予重新建档,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连续计算工龄。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薪酬形式,按照人力资本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也可采取上述薪酬形式,其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和薪酬总额中单列。
11. 创建人才评价机制。制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细则,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等5个类别认定。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后,享受对应的人才政策待遇。建立人才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鼓励各行业各领域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研究出台个性化评价办法,对民间艺人、能工巧匠、土专家、田秀才等实用人才授予专门称号。
12. 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机制。搭建互联网搜索平台,定向搜索全球高端人才,建立高端人才信息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方法,利用亲情引才,通过市县联动,每年举办雁城学子看家乡、创新创业大赛等引才引智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园区、用人单位到境内外人才集中城市和重点高校开展专项引才行动,或在各级各类媒体发布引才公告。注重以才引才,建好衡阳欧美同学会和市留学生协会,创建海智计划工作基地,加强与海外人才资源对接交流。在“双一流”大学聘请人才工作联络员,每年给予一定补贴,对为我市引进人才作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的中介组织,按人才类别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在衡阳,研发机构设在外地,成果在衡阳转化投入生产的企业,其外地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支持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集中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且岗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3. 鼓励科技人才有序流动。调剂一批存量事业编制,建立“创新创业人才编制库”,滚动使用,动态管理。外地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到衡阳创新创业,其人事关系可转入“创新创业人才编制库”,并享受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批同意,可兼职到在衡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在衡创业,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并享受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一线创新创业,每年遴选一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14. 支持人才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支持人才申请专利,对新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每年筛选一批有重大技术创新、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缺少实施启动资金的授权发明专利进入孵化器培育,每个培育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对重大专利成果转化,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用地、用房、融资等方面的问题。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对在我市实施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包括入股股权),成果拥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15. 建立杰出人才荣誉制度。对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雁城杰出企业家”称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衡阳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授予“雁城杰出贡献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衡阳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才,授予“雁城友谊奖”,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衡阳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授予“雁城杰出工程师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评选表彰一批芙蓉人才奖人选,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有获奖者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名单,优先推荐参加专家休假等活动。
16.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按照“分层次、保无房”的原则,根据个人情况及需求,由用人单位以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园区按照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专门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居住。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分类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企事业单位集中引进的人才首次在衡阳购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对企业新培育引进的高级技师首次在衡阳购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享受以上待遇,应约定一定的工作期限。
17. 构建更为便利的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机制。从优、从快办理外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签证、居留许可等事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18. 提高人才社会保障水平。妥善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衡参加保险问题,用人单位可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市保健委为人才在衡医疗保障提供综合服务,协调市内相关医院开通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就医“绿色通道”,配备服务联络员,提供预约诊疗、健康管理、外语接待等“一对一”诊疗服务。
19. 优化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随迁服务。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子女可在市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优待入学。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愿意来我市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对口部门给予安排,其他类型的由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20. 健全人才发展财政投入机制。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市财政用于人才发展的各类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修订出台《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
21. 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强化人才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职责。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配备服务人员,按照“一窗受理、多证联办”模式,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待遇落实等服务。建立“一卡通”服务制度,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雁城人才绿卡”,人才凭卡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落户社保、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创建衡阳人才工作门户网站和雁城人才微信公众号,为各类人才开展线上线下服务。
五、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22. 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县两级由党委书记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建立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才工作汇报和定期议才制度。强化组织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职能,理顺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实行履职考核。各人才管理部门要明确人才工作专门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各园区要相应设立人才工作机构,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列为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人才工作督办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力,服务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的,及时问责处理。
23. 强化党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团结凝聚。建立市、县领导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不定期开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座谈会。加强人才思想联系,强化各类人才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国情省情市情研修。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集聚市内外优秀专家人才建好衡阳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智库等新型智库。加强人才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力度,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操作细则。各县市区、各园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有序推进意见实施,构建全市上下联动、统筹各方、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本意见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支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具体分摊办法另行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衡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人才引进】即可获取衡阳市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认定、引进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