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罚
导语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设置了公共租赁住房,可供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申请租赁,相关规定违反处罚请见正文。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罚
一、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报园区批准,可取消承租人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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