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罚

导语 如有违反《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处罚。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城区公租房规定违反处罚

  一、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同意或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已享受的租赁补贴或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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