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导语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月21日发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规定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衡金管委字【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和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新参加工作的按当年月平均缴存额)挂钩,实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规定:

  1、 缴存时间未满两年的,贷款额度按1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 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2、 缴存时间未满三年的,贷款额度按2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3、 缴存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上述月平均缴存额不计补交部分(财政代扣单位除外)。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计算。

  二、异地贷款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时具有本市户籍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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