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导语 医疗期是因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工)而产生的。停工留薪期是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因工),医疗期需劳动者提供医疗机构的资料,由用人单位认定。停工留薪期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产生原因
医疗期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工)。
停工留薪期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因工)。
认定机构医疗期
医疗期
需劳动者提供医疗机构的资料,由用人单位认定。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期限
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限内待遇
医疗期
医疗:
员工本人的医疗保险承担。
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护理:
员工本人承担。
停工留薪期
医疗:
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
用人单位承担。
期满后待遇医疗期
医疗期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到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雇
医疗期
医疗期内,除员工过错或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医疗期满结束或医疗期内终结治疗)。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除员工过错或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6级,员工不愿意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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