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什么?
导语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城镇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政策: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城镇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我市统筹区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图源:摄图网(ID:600147910)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我市统筹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92元。
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可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94%。
参保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结算标准支付。
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范围。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的情形均不列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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