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房产相关规定

导语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要遵循规定进行报名,衡阳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房产相关规定说明请见正文。

  衡阳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房产相关规定

  1.房屋产权人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县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其他购房协议、房产公证等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招生依据。

  2.因县政府统一进行旧城改造或其他政策处理拆迁安置的对象,其子女可选择原户籍地服务区学校入学,或在政策安置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入学。

  3.购买商品房,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已实际入住的业主,须提供县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银行缴款凭证)和2021年6月以前水电、燃气等缴费票据凭证,作为证据。

  4.居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住户,提供与县住建局签订的《公租住房租赁合同》,视同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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